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重要论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和开展智能制造有关要求,《中共甘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甘肃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梯次建设培育省级智能制造体系,全力推进我省“三化”改造,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甘肃省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主要载体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
第三条 甘肃省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参与、择优评价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一次。
第四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智能制造体系试点示范推荐申报与监管、省级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建立省级智能制造体系先进示范名录;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智能制造体系建设培育创建、评价推荐和日常监管等。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评价条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智能工厂,是指以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和数据重用为核心,围绕信息感知、生产决策和制造执行,将智能设备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机融合,并广泛应用于工厂(车间)制造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全业务流程的智能化。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数字化车间(分厂),是指生产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实时采集车间生产现场信息,产品信息贯穿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并与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从而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良品率。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是指面向制造全过程的单个或多个环节,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具备协同和自治特征、具有特定功能和实际价值的应用。
第八条 智能工厂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企业运营和财务状态良好。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智能化改造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持续提升、增长性。
(二)技术条件。企业智能化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完善,是省级两化融合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智能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研发水平。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90%以上;产品研发能够采用互联网思维或“众创空间”模式,研发产品具有智能化技术;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
(四)制造水平。企业实现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设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在生产管控中的互联互通与高度集成,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60%以上,生产制造技术行业领先,智能化水平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
(五)管理能力。企业建立制造执行系统(MES),通过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和信息系统在制造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物料需求、计划排产、生产监控、产品销售、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等产品生命周期管理60%以上的智能化。
(六)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企业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第九条 数字化车间(分厂)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近五年数字化车间软硬件投资达1800万元(不包含土建投资)以上并已建成,运营和财务状态良好。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通过数字化改造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
(二)技术条件。企业信息化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完善,积极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数字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研发水平。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90%以上;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
(四)制造水平。企业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生产装备数控化率)在70%以上,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60%以上,全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个,关键工艺参数实现数字化,主要数控设备和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生产制造指令实现网络化传输,车间现场实现数控设备状态信息实时采集、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五)管理能力。采用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基本实现采购、库存、销售、财务和生产计划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条 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企业运营和财务状态良好,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智能制造优秀场景须建设有《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中所列的一个以上典型场景,必须处于已投产生产线中,鼓励企业开展更多环节应用创新及融合5G、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场景。
(二)技术条件。企业信息化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完善,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产品生命全周期、生产全过程或供应链全环节相关场景智能制造水平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每年初根据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结合每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发布年度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指南。企业根据本细则和指南要求自主开展评估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由县(区)工信部门组织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市(州)工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每年务于5月30日前(按照年度评价工作安排,时间略有差异),将汇总排序后的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推荐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工信厅,并将电子版推荐表和申报书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须完全一致,逾期不予受理。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数量要求。企业可同时申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原则上单个企业当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个且场景申报不得包含于当年申报的数字化车间之内。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全省智能制造专家库专家和国内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评估组,参照《数字化车间通用技术要求》(GB37393-2019),对企业智能制造体系建设申报材料及申报主体进行核查评估和实地核验,并由专家组逐个评定各申报主体是否符合各项要求,决定是否通过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工信厅研究审定后,对拟定的智能制造体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省工信厅发文公布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结果,按照载体类型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评价符合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建设标准的企业,利用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最高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优先向工信部及相关部委推荐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等,推荐申请省级先进制造业专项发展基金。鼓励各市(州)、兰州新区对照本细则评价标准,推动企业对标达标、转型发展,以推动企业继续向更好的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 资金奖励按照叠加累计原则,单个企业累计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奖励资金不得超过300万元。给予省级智能工厂奖励资金时须扣除往年获得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奖励资金部分;给予数字化车间奖励资金时必须扣除往年获得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奖励资金部分。同年同时评价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按照最高者奖励。
第十八条 已评价为甘肃省智能制造体系的企业,应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继续推进自身智能化发展的同时,应带头做好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和经验的共享和推广工作。企业获得的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初审部门,经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报告省工信厅。
第十九条 对已列入甘肃省智能制造体系名单的企业,省工信厅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评价完成3年后,由省工信厅参照本细则的评价程序和标准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对企业智能化数字化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评价要求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做退出我省智能制造体系名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根据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附件:1.甘肃省智能工厂申报书
2.甘肃省数字化车间申报书
3.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车间项目内容具体要求
4.甘肃省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申报书
5.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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