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06-08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科〔2022〕4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通知》(甘财科〔2022〕9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科技事业发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酒泉注册登记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民生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制等新的组织模式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奖励补助,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科技发展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放管结合、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下达指标、拨付资金,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跟踪检查、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自筹资金,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编制资金预决算,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支出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事前补助是指按竞争方式立项并核定预算,按进度给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的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

第十一条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绩效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及载体等,一般通过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十二条  事前补助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比例核定。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第十六条  项目中有多个参与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参加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与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的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业务费预算编制时应提供各分项费用预算。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只需编制简要的预算说明。

第十九条  以事后补助方式支持和按固定金额补助的项目不需编制预算,由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支出。

第二十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中须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和考核指标、外拨资金等条款,项目主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任务(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项目次级合同的审核。项目任务书中如未明确合作单位,但部分科研任务确需外包的,须签署协议(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中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必须开展事前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按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项目应按要求进行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可不参加:

(一)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三)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预算评审及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参考预算评审结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范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扣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

    第二十五条  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认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后,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允许场外交易。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变更的,可先行办理政府采购,再集中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允许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参与单位的;市属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承担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后补助类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资金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实施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数据的电子化建设,推动科研经费报销的数字化、无纸化。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事前补助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后,已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事后补助项目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三十四条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结题财务审计。50万元以下项目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通过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专业化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预算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市科技局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要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在项目预算执行中,市科技局要加强绩效目标跟踪和运行管理,对绩效运行与既定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再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并督促整改;财政部门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市级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以及项目后续支持、结余资金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八)将项目资金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和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贷款及利息等。

(九)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及违反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第三方机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本市颁布新规定,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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